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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军庭长带领魏尚伟等对周口建行案科学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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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上任,被分配到如此艰巨任务,领导显然在考验陈晓军和他的团队。
周口市中院陈晓军庭长带领魏尚伟等科学研判。
焦点在于谁是被害人,陈晓军和魏尚伟讨论发现,无非两种结果:储户、周口建行,究竟谁是被害人呢?
一件事,不同的人尽可以有不同见解,但法庭不是,若只以法官个人观点判决就是草菅人命,要达到真理,公诉人、法官、被告、律师都要公开自己判断的依据,公开推敲,这就是各国法庭辩论的法制思想。不仅如此,公开评判逻辑还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回答不上逻辑提问的判决都是错判,是经不起推敲的案子。
根据多年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从刑法学角度,从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三个纬度考量。
第一犯罪事实。
被拿走钱财,才会被害,拿走的少了就是违法,拿走的多了,就犯罪了。反之,没有拿走钱财,就没有形成犯罪事实,动机再恶劣,也不构成犯罪。
把储户作为被害人,从结果看犯罪不成立,因为储户从未被被告拿走过一分钱。
第二、犯罪时间。
储户一次存入,完成存款;被告断断续续提取十次,长达一个月,时间显然对不上,不是对手方,从时间看,不具备作案可能。
第三、犯罪空间。
尽管信息时代,空间概念已延展到互联网,但互联网联系也是空间联系,毕竟要有空间联系才能作案,不可能龙穴来风。
空间看,储户完成储蓄前,和被告根本不认识,没有空间交集,包括互联网、电话、见面、信件。
上述推理发现,储户不具备被害人条件;如果把储户作为被害人,被告就没有犯罪。
下面,将被害人换成周口建行推敲,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第一、侵害结果上看:
从周口建行盗取存款,汇款证据都在,周口建行资金减少,被告资金增加,形成了侵害事实。
第二:从时间上看:
周口建行的款是分成十次、历时一个多月被提走的;被告是分成十次、历时一个月占有,恰好吻合,是对手方。
第三、空间联系上看:
被告侵害时正是周口建行现任的行长、柜员,具备作案空间。
如果在周口建行、储户间判定被害人,显然是建行。
陈晓军深知,公开办案接受各方推敲才能做到科学办案,落实公正办案。
附:一审为什么被争议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848740065476704?_wb_client_=1


IP属地:内蒙古1楼2022-12-25 10: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