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此种损害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须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在当事人不服工商设立登记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其主张赔偿的鉴定费用系为证明设立登记时本人签字虚假所产生的费用,并非由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必然导致产生的费用,其所请求赔偿的鉴定费用与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撤销公司登记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违法,公司登记机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败诉方,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诉讼费、鉴定费最终应由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人承担。对于由于自身原因遗失身份证导致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的当事人,应考虑由其承担保管不当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