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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几个月后补/倒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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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职场中,很多劳动者都有过这种经历,由于用人单位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上班几个月了用人单位都没有找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正在纠结到底要不要找公司要求二倍工作作为赔偿的时候,用人单位又和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
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也叫倒签劳动合同。那么,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处理不一。虽然有些省(市、区)就此作了规定,但规定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对于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但是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即便是未给劳动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是也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
除非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比如是因为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等客观原因。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是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尤其劳动者作为劳资关系的弱势一方,劳动合同的保障作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尤为重要。而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任意倒签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且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但是此类劳动纠纷,部分地区的裁审机构会裁定或者判定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等同于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即如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法定期限内或者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则等同于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被支持。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写在最后:法律文书、借条和合同等的签名和盖章,代表关系和责任的确认。签名,意味着对所签名的文书内容表示知情、同意、认可。若反悔不履约、不尽义务,要承担该文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字后,想要证明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常困难。作为成年人,劳动者应对自己的签名行为负责。对于无赔偿补签劳动合同、签订空白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该勇敢说不,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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