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大概是这样:2019年诈骗犯骗了很多人,已经判刑。后期发现一个线索,诈骗犯与一个银行职员的交易明细很可疑,诈骗犯先给职员转账115万,职员再以借款形式转给诈骗犯,每天都是这样转来转去,这样算不算合法???(图片为职员的支付宝出入明细)
银行职员为诈骗犯办了两个银行卡用来转账,有的时候每天流水高达50万。诈骗犯用赃款购买帕拉梅拉轿车送给银行职员算不算赃物?需要追缴不?
12月中旬,诈骗犯准备跑路,陆陆续续往银行职员账户存了134万让他保管,这个134万需要算是银行职员的合法收入吗?
刑事案件判决完了,发现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赃款,侦查机关说已经判决完了,可以在赃物持有地针对赃物情况重新报案追缴赃物,可以重新报案吗?
我是被骗人的债主
银行职员为诈骗犯办了两个银行卡用来转账,有的时候每天流水高达50万。诈骗犯用赃款购买帕拉梅拉轿车送给银行职员算不算赃物?需要追缴不?
12月中旬,诈骗犯准备跑路,陆陆续续往银行职员账户存了134万让他保管,这个134万需要算是银行职员的合法收入吗?
刑事案件判决完了,发现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赃款,侦查机关说已经判决完了,可以在赃物持有地针对赃物情况重新报案追缴赃物,可以重新报案吗?
我是被骗人的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