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份张某、王某、谭某、三人挂靠华通建筑公司承接一工地项目,并且都在工地上一起干活施工,张和王作为三人的代表和华通签了6份施工合同,2020年12月底因拨款需要用谭的名字注册一个一人建材有限公司当代收代付款账户,三人签订一份股份投资协议,用谭某注册的建材公司并未与甲方签订合同,只是一个代收款公户使用,工程款都打到谭某公司公户,再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工地下来款项后陆续购买了20多万的机械设备,2022年7月份这个合伙人谭他虚构两份125万维修施工合同,侵吞了账户内131万的工地上的资金,拒不交出,并且在其他两人不知情情况下把机械设备偷偷弄走占为己有,实际工地2021年12月份已经完工,甲方也没有下达指令让我们返工,公司当时用他名字注册的一人公司,前期三人签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一人多少股份都约定了,他虚构这个事算不算诈骗或者是职务侵占,或者是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