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化工吧 关注:639贴子:1,732
  • 0回复贴,共1

危险品运输这些罚款将取消!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等,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和货运、危险品运输相关的条例有: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早在2022年8月,国务院就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危险品运输多项不合理罚款项目已被修改或取消。
1、下调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数额;
2、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3、取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4、下调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数额;
5、下调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罚款数额;
6、下调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罚款数额;
7、下调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8、取消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
9、取消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未来将会有更多不合理的罚款规定被重新修改或取消,危运从业者的就业环境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IP属地:福建1楼2023-08-24 14: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