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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下潍坊骗子公司,潍坊大国工匠装饰有限公司杨西龙大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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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司毫无诚信,法人杨西玉,实际控制人杨西龙,杨西龙土匪,说话不说话,临时加价施工到半拉子,要挟加价,此公司大家要合作谨慎。‘’


IP属地:山东1楼2023-09-11 15:46回复
    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卧龙社区玫瑰公馆6号楼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MRJKK26。
    法定代表人:杨西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西龙,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本单位宿舍。
    原告胡娜与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国工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30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施工期间未按照约定施工图纸施工导致返工的费用29000元(墙面返工费15000元、玄关返工费10000元、灶台橱门返工费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335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施工导致的瓷砖破损等经济损失5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万特公馆24号楼24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于2022年7月21日与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的总装修费用为65000元,并约定于2022年9月6日完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装修费用61500元,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无奈只能更换装修队伍。因此,未完工程的装修费用被告应当返还。被告施工期间未按照约定的施工图纸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瓷砖等多处损坏,致使原告需要额外找人返工维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约50天不能入住使用该房屋,以及装修工程中存在各种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是按照先付款后施工的方式履行的,我们已经把该干的活都干完了,原定合同51个项目以外又多干了16项,原告没有给钱,另外原告的房子是145平方,但告诉我是130平方,我们按照130平方签的合同,多出来的15平方的费用,原告也没有给钱,所以对于原告提出意见的一些地方,我就没有安排人维修。另外设计费和垃圾清运费、上楼费、量房时费用、改图费用等都没有付。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1日,原告胡娜与被告大国工匠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万特公馆24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进行装修施工,被告包工包料,已协商好的事项,中途不能减,不能更换,原告若施工中添加项目被告按市场价收费;合同同时列明了施工项目,载明100平方以下一般材料59900元,超出100平,选用一般材料,每超一平加500元;本次装修选用的是一般材料65000元,实际超过30平,初步定价65000元;开工当日付总款的70%,木制品施工一半时付总款的95%,剩余5%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双方约定2022年9月6日完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付款61500元。现查明被告未按合同施工的项目包括:卫生间门、厨房推拉门、卫生间集成吊顶、茶室木框背景墙。原告依据其与潍坊恒熙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主张上述项目的费用为:卫生间门7400元、厨房推拉门6200元、卫生间吊顶4000元、茶室背景墙48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卫生间门价值仅1000元、厨房推拉门价值3000元、卫生间集成吊顶价值400元,并表示茶室背景墙不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询问其是否就被告已实际施工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未施工部分的具体金额,其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在庭审中表示,由于被告拒不完成施工,原告另行与潍坊恒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该公司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
    合同签订前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效果图,原告依据其与潍坊恒熙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主张因被告未按约定施工图纸施工导致的返工费29000元,包括墙面返工费15000元、玄关返工费10000元、灶台橱门返工费4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应以合同为准确定施工内容,而不能以效果图为准确定,且上述费用并不合理,若原告及时支付装修费用,我方均可以解决,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原告还主张因被告未按时完成施工,致使原告产生租房损失4335元,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装修已基本完工,收尾没有完成是因为原告没有付款。
    原告另主张被告装修时损坏瓷砖价值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没有损坏原告的瓷砖。
    被告另主张其在合同外还有部分施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所述施工内容中的水电均系原告找案外人季春海施工,并非被告施工,其余均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系被告履行合同内施工项目的环节,原告从未向被告要求增加项目。被告也未提供签证单等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以证实其所主张的项目系合同外增项。
    被告另主张原告隐瞒涉案房屋面积为145平方米的事实,致使合同按照130平方米计算装修费用,原告少付了15平方米的装修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本案系包工包料,合同是按照一口价签的,并非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签的;原告在双方合同签订前说过房子面积是一百三四十平方,被告在合同签订前也已经量房,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44.23平方米,套内面积121.07平方米,装修合同也未对此作出说明。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涉案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4.2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21.07平方米。
    另,被告还主张原告存在未付的费用:设计效果图费用10000元、效果图整改四次费用6000元、工地复尺1000元、量房2000元、清运垃圾费1000元、上楼费2000元,共计22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上述费用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项目的具体价值是多少?2、被告主张的合同外施工及服务费用是否存在、原告是否应当支付?3、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补交15平方的装修费用?4、原告主张的返工费用是否应当支持?5、原告主张未按期交工的损失是否应当支持?6、原告主张被告损坏瓷砖的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未施工的项目价值306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不申请对被告已完工项目价值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以被告认可的卫生间门1000元、厨房推拉门3000元、卫生间集成吊顶400元为准认定被告未按合同施工的项目价值,以上总计4400元。茶室木框背景墙虽亦未施工,但价值不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其存在合同外施工项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对确属合同外的项目施工前应与原告达成一致并予以确认。被告并未提供签证单等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以证实其所主张的项目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系由被告施工且为合同外增项,而非被告履行合同内项目工序的组成部分。被告主张的设计费、上楼费、量房费等服务费用,亦未提供相应服务协议以证实该部分费用独立于双方装修合同所确定的装修价格之外。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合同外施工及服务费用不予认定。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原告瞒报15平方导致装修款少算了15平方。首先,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预测140余平方米,但套内面积预测仅为120余平方米,装修合同约定的平方数并未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不能以此确认存在15平方装修款差额;其次,被告在合同签订前为原告出具效果图,说明被告此前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测量,掌握装修面积和成本,双方在此基础上确定合同内容。综上,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原告以其与潍坊恒熙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主张被告未完成施工的返工费用,潍坊恒熙商贸有限公司并非专业的评估机构,其与原告签订合同所确定的返工费用不能证实原告的合理损失数额。而涉案房屋现已装修完毕,待整改现场已不复存在,亦不具备评估整改费用的条件。原告主张的返工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按时交工使得原告发生租房费用损失4335元,该费用并非直接必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损坏瓷砖的费用5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未损坏原告瓷砖。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瓷砖损坏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致使装修工程停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在诉状中要求退还未完工的装修款,实际已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未施工部分的装修款900元【61500元-(65000元-44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胡娜装修款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胡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大国工匠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胡娜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IP属地:山东2楼2023-09-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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