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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深圳市标准化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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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二)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一)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第64页共77页标准认证圈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二)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写标准认证圈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以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第十八条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一)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二)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三)申报材料: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9-27 15: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