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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资讯:员工以患职业病为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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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资讯:员工以患职业病为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府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刘某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接触矿物质粉尘的工作。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公司采用了一定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了口罩面罩等防护用品,上述设施和防护设备均符合质量标准与防护要求。2018年7月刘某职业病,公司随即将刘某从接触粉尘工作岗位调离。
9月10日,刘某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8日,刘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因本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故本人向贵公司提出辞职,望予以批准”。双方就是否需要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经济补偿。
(二)裁判观点
仲裁认为,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因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府经济补偿。
现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公司已经对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员工提供了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相关防护设备(用品)均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在公司确已提供充分劳动保护条件、尽到劳动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张某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府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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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4-03-11 10: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