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吧 关注:61,934贴子:701,448
  • 0回复贴,共1

国高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课间因打闹嬉戏而受伤,谁来担责?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小王和小张是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天,课间休息时,两人在学校走廊打闹嬉戏,小王突然将小张一把抱起然后放下,小张没能站稳不小心摔倒了,导致其胳膊受伤。
班主任老师赶到后立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救治。小王、小张和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就赔偿问题各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小张父母一气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王父母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小王突然将小张抱起后放下致小张摔倒受伤,小张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小王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小王应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刚满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应对小张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张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诊治,尽到了部分管理职责,但是小王和小张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问题,找国高律师事务所。国高律师事务所,帮您排忧解难,还您幸福生活。


IP属地:吉林1楼2024-03-12 17: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