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今年62岁,前平江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刚刚退休二年,之前一直在广东生活,2023年8月才回老家平江,本来可以享受退休生活,颐养天年,万万没有想到回老家不到一年就在4月3日下雨天(清明节前一天)被一辆超速超载的小货车直接当场撞死。我父亲骑这种代步车从来都是谨慎慢慢地,一般都不超过20km/h,也有佩戴头盔,有安全意识。虽然我父亲是有违规违法行为,但不是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平江交警说类似车祸平江一年要发生20多起,直接在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父亲主要责任,并在事故认定书中天气状况作假(证据一),超载数据作假(证据二),如果知道平江道路状况这么糟糕,为民办事的机构这么黑暗,当初就不应该同意让他回平江。肇事车小四轮严重超速超载,在雨雾天气经过路口时未观察减速。肇事者在安定镇上开了近二十年的饲料店,负责办案交警史某之前长期在安定交警二中队担任指导员后调任县交警大队。肇事者驾驶的小四轮只买了交强险。交警在判定责任时不知是否考虑了保险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权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那么针对我父亲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觉得过马路没有让直行车辆,本身就是具有非常大的责任。其实这个说法的前提是否应该理解为在直行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违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那么另外,过马路让直行,那么直行车辆在距离我父亲多远的距离情况下可以让又可以不让呢?本次事故中,这条道路小车的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 h(村庄路口最高应该不超过40km/ h),而且天气下大雨有雾,更应减速,事故检测速度为69km/ h ,但我父亲确因此被判为主责,我们之所以不认同这个判定结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方已行驶到主路(证据三显示撞击位置为货车左灯处),并非是快速突然进入,若对方正常行驶,未超速超载,我父亲的速度预判可以行驶到指定道路.但因为当时小货轮前方没有车辆,一路都是超速行驶,导致我父亲被撞,且小货轮看见前方有人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或鸣笛的驾驶本能,那么当时机动车司机在干什么呢?难道就真的对人的生命置若罔闻于不顾吗?从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到目前的态度和所作所为来看(领取鉴定报告当天2024-4-15,肇事者还狡辩说他开车的速度不快,只有40km/h )如此毫无道德人性的人草菅人命,在道路上忽视人的生命驾驶车辆,依然还可以在法律控制下安然无事的逃过制裁,这样的祸害,难道还让他沾沾自喜的驾车继续上路吗?自持有出事故后依然无事的前车之鉴来祸害更多的道路生命吗?其次,在事故发生之前,肇事机动车超载超速违规在先,本就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在带着隐患行驶中,不能说前方因为有车没停碰到就说前车是因为占道,侵犯超速车辆车道主权而判为较大过错。那么法规条例规定的只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标杆,但并不是说在出现任何类似情况下就一刀切,一概而论。况且责任判定的最终决策者掺杂着主观意识形态。事故案件对于执法人来说也许只是日常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一份案件,但对于事故家属来说那是很难去接受的,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突然消逝。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对方为了逃避主要责任,背后有什么偷鸡摸狗的举措,我们无从而知。因此所站的角度不同对事故的重视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需要的就是双方能够在公正严谨的调查之后得到令人信服的判定结果,让逝者能够鸣冤昭雪,生者能够感受到公道在人心。那么最后一点就是,我方承认有违规的地方,我也承认,在事故中应负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认同这个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主导因素和先决条件,另外、没有双证,有酒精,这些违规的方面并不是造成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不管有没有这些违规路还是那样走的,如果当时小货轮司机在雨天行驶速度最初本就不快,这条路两三公里的路段路口该减速则适当减速,本就已经看到有人行至路边,有过马路打算,但凡是个正常司机驾驶员,怎会没有安全意识和预判意识呢?不管前方是不是侵犯了直行路权,为了安全,不应该减减速吗?但是已经有证据证明他没有这样的驾驶措施,我们是不是又可以理解为司机早就已经做好了要撞车的打算,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出现,我父亲是被动接受事故的发生的,我相信所有的意外也并不是意外巧合,而是双方在事故中主次先后的因,造就了最终的结果,最后针对于这件事情,我也不会过分的强调自己说要照顾弱者,强调事故结果的严重性,我们只说前因后果,造成事故的主次责任,绝对不会说轻易放过这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人存在,让真相大白告慰逝者,惩办凶手,还世间寰宇。祸害不除,心存侥幸,总有一天,这样手握人命的祸害依然会心中沾沾自意那么将会有更多藐视法律的司机钻条令条例的空子,当老百姓心中唯一可以为他们做主的法背道而驰的时候,这世间还有什么能够为他们主持公道呢!
相关资料已呈报@岳阳市交警大队 @岳阳市信访局 @岳阳市公安局督查组 @岳阳市交警纪委 @平江县公安局督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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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权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那么针对我父亲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觉得过马路没有让直行车辆,本身就是具有非常大的责任。其实这个说法的前提是否应该理解为在直行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违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那么另外,过马路让直行,那么直行车辆在距离我父亲多远的距离情况下可以让又可以不让呢?本次事故中,这条道路小车的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 h(村庄路口最高应该不超过40km/ h),而且天气下大雨有雾,更应减速,事故检测速度为69km/ h ,但我父亲确因此被判为主责,我们之所以不认同这个判定结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方已行驶到主路(证据三显示撞击位置为货车左灯处),并非是快速突然进入,若对方正常行驶,未超速超载,我父亲的速度预判可以行驶到指定道路.但因为当时小货轮前方没有车辆,一路都是超速行驶,导致我父亲被撞,且小货轮看见前方有人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或鸣笛的驾驶本能,那么当时机动车司机在干什么呢?难道就真的对人的生命置若罔闻于不顾吗?从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到目前的态度和所作所为来看(领取鉴定报告当天2024-4-15,肇事者还狡辩说他开车的速度不快,只有40km/h )如此毫无道德人性的人草菅人命,在道路上忽视人的生命驾驶车辆,依然还可以在法律控制下安然无事的逃过制裁,这样的祸害,难道还让他沾沾自喜的驾车继续上路吗?自持有出事故后依然无事的前车之鉴来祸害更多的道路生命吗?其次,在事故发生之前,肇事机动车超载超速违规在先,本就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在带着隐患行驶中,不能说前方因为有车没停碰到就说前车是因为占道,侵犯超速车辆车道主权而判为较大过错。那么法规条例规定的只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标杆,但并不是说在出现任何类似情况下就一刀切,一概而论。况且责任判定的最终决策者掺杂着主观意识形态。事故案件对于执法人来说也许只是日常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一份案件,但对于事故家属来说那是很难去接受的,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突然消逝。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对方为了逃避主要责任,背后有什么偷鸡摸狗的举措,我们无从而知。因此所站的角度不同对事故的重视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需要的就是双方能够在公正严谨的调查之后得到令人信服的判定结果,让逝者能够鸣冤昭雪,生者能够感受到公道在人心。那么最后一点就是,我方承认有违规的地方,我也承认,在事故中应负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认同这个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主导因素和先决条件,另外、没有双证,有酒精,这些违规的方面并不是造成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不管有没有这些违规路还是那样走的,如果当时小货轮司机在雨天行驶速度最初本就不快,这条路两三公里的路段路口该减速则适当减速,本就已经看到有人行至路边,有过马路打算,但凡是个正常司机驾驶员,怎会没有安全意识和预判意识呢?不管前方是不是侵犯了直行路权,为了安全,不应该减减速吗?但是已经有证据证明他没有这样的驾驶措施,我们是不是又可以理解为司机早就已经做好了要撞车的打算,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出现,我父亲是被动接受事故的发生的,我相信所有的意外也并不是意外巧合,而是双方在事故中主次先后的因,造就了最终的结果,最后针对于这件事情,我也不会过分的强调自己说要照顾弱者,强调事故结果的严重性,我们只说前因后果,造成事故的主次责任,绝对不会说轻易放过这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人存在,让真相大白告慰逝者,惩办凶手,还世间寰宇。祸害不除,心存侥幸,总有一天,这样手握人命的祸害依然会心中沾沾自意那么将会有更多藐视法律的司机钻条令条例的空子,当老百姓心中唯一可以为他们做主的法背道而驰的时候,这世间还有什么能够为他们主持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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