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吧 关注:61,982贴子:702,315
  • 0回复贴,共1

航程律师事务所:守护职场“她权益”,摆脱女性求职歧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逐渐得到重视,然而,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33岁的王女士最近非常焦虑。受大环境影响,王女士于去年年底离职后,找工作一直不是很顺利。面试时,多次被问及,近几年是否有结婚生子的计划。33岁,未婚未育,尽管王女士多次强调,自己没有结婚的计划,但是仍被hr拒绝。
不仅是未婚的王女士,已经生有俩孩子的张女士也有这个烦恼。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应聘者并不友好,他们往往认为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不久就会结婚生子,已婚已育的女性需要照看子女和家庭可能无心工作,已婚未育的女性则更是难上加难,临近生育年龄的她们让用人单位更为“忌惮”。

职场“她权益”,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女性在职场中应该享有的平等权益,包括就业平等、薪资公平、福利保障等。这些权益对于女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决定了她们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前途。
以性别和婚育情况为由限制女性就业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就业歧视并触犯了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求职阶段的性别歧视行为已经被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之中,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所在地区的妇联、工会求助,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享有要求女性职工向其提供这方面信息的权利,更不能因为女性职工隐瞒婚育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对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
除了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中,关于职场性别歧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守护职场“她权益”,摆脱女性求职歧视,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从观念上认识到性别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女性求职者提供更加公正、平等、包容的职场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IP属地:吉林1楼2024-05-22 11: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