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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无理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京康张路律师以行政复议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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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居住在陕西咸阳的一个镇子上,为响应国家政策,于2009年修建铁路时配合镇政府将老宅基地置换成了不适合耕种的撂荒沟地为新宅基地,为确保该行为的合法性,村委会和镇政府均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后由于地质原因,该处宅基地发生地质沉降,房屋出现裂缝,无法继续居住,刘先生于2023年在宅基地原址将房屋翻新加固重建。
然而,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刘先生却遇到了危机,镇政府于2024年4月19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却错误将该行为认定为违法,要求限期拆除。刘先生想不明白,当时明明是镇政府同意置换的,只不过修了一下房子,却成了违法行为,还要求拆除,难不成房屋有裂缝应该放着不动等塌下来就不违法了吗?无奈,刘先生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委派了张路律师承办刘先生案件。
京康律师风采
张路律师耐心听完刘先生的事情,给陈先生普及了镇政府行为的违法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一套有针对性的方案。听到镇政府作出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可以撤销,刘先生悬着的心算是落地了,他立即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并在张律师的指导下向镇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张律师写道:
一、从处罚主体上看,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处罚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违法事实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
二、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前没有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虽然做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然该告知书并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得到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三、从事实认定上看,案涉房屋的建设所用土地系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合法审批。申请人在该处的宅基地建设房屋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

四、从法律适用上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适用前提都是以占用的土地系违法所得为前提,然申请人建房所用的土地系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合法审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
五、从证据上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却没有提供申请人违法占地的相应证据,无法得出“违法占地”这一结论。
案件结果
复议申请书中的内容条分缕析,镇政府实在找不出理由来反驳,于是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报告,指明《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经自查,存在一定问题,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IP属地:河南1楼2024-06-27 23: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