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17◑号
原告候世会(又名侯世会),女,1988年5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科富,男,1981年8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义强,男,1976年2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毅,严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限公司。,住址:◑◑◑◑◑◑535厂。
法定代表人罗义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候世会诉被告罗义强、遵义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世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科富、游勤江,被告罗义强的委托代理人胡毅到庭参加诉讼,遵义市◑◑◑◑◑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世会诉称:我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让我到他开办的遵义市◑◑◑◑◑限公司上班。2013年10月被告罗义强来找我解决一下公司最近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借钱给他解决燃眉之急,鉴于此情况,我就借给了被告108,000.00元,被告还了部分借款。经我催收,被告罗义强于2014年6月4日重新打了一张借条给我,对差欠我的借款100,000.00元约定了分期还款,被告遵义市◑◑◑◑◑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后来我没有在该被告开办的公司上班,因自己需要资金,便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仍然不按约定归还。为此,1、请求二被告返还到期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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