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刘鑫在录音中将法庭上提问的悲鸣声(媒体翻译为惨叫声),解释为自己呼叫呐喊而发出的声音。但是通过查阅两家媒体对于庭审的报道可以看到,法庭上无论检方还是辩方在提到悲鸣声时,都问的是你听到了吗,而不是你发出过吗。说明此悲鸣声在作为法庭物证进行呈堂时,是被当作和门铃声类似的外界的声音,并未被任何一方判定为刘鑫本人发出的声音。而刘鑫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也并未对此悲鸣声进行更正,而是默认了检辩双方的提问,对是否听到进行了回答。所以,1.如果此悲鸣声确实为刘鑫本人发出,那么其在与警方已经反复听过此录音的情况下,还会出现把她发出的声音当作外界的声音如此重大的事实谬误和证据纰漏,刘鑫涉嫌在警方调查或法庭作证时未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误导干扰警方取证、检方对事实的判定,并涉嫌在法庭作证时不如实陈述,隐瞒事实,干扰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判决,涉嫌伪证。2.而如果此悲鸣声并非刘鑫本人发出,那么其在与他人的对话录音中将此声音解释为自己发出的声音,并在微博上公开发布,影响广泛,此行为涉嫌说谎造谣、恶意引导舆论,造成重大舆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