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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蓉研·墨学】墨家学说与秦时(不定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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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祝大家元旦快乐!希望聂蓉在2013年可以有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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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墨家鬼察与道教除算因灶神而广播民间
墨家的“天志鬼神督察赏罚说”,经道教改造为“天志鬼神除算减年说”,在民间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沉淀在中华民族的信仰与风俗中,集中反映在祀灶信仰到灶神职能崇拜的转变中。
祀灶原是上古一种祭祀仪式,据《淮南子》中记载,似乎是周人独有的祭祀和周人独特的礼俗。但事实可能不是这样,祀灶应是所有先民部族都曾有过的原始崇拜,其起源可能与先民发明用火有关,即“燧人造火,灶能以兴”。用火烧烤事物乃至发展到用灶炊饭,是所有先民部族都曾走过的共同生活历程;先民垒灶以饭,是自己脱离生腥之苦,由此而产生对火,对灶的崇拜,故祀灶应是上古各部族先民共有的祭祀。祀灶的起源具有多元性,祀灶的信仰也十分的广泛。
但无论其源头有多少,上古祀灶信仰的真正原因都在于它为先民生活提供了功用性的便利,那是的祀灶信仰,尚无后世那样的祈福避祸的宗教性目的。但自西汉起,祀灶的目的悄然的发生了变化。汉武帝时,已经演变为“祠灶可致物——致物可炼金——金成作饮食器可益寿”这种带有信仰性的功利目的。后来,这种信仰性的功利目的在世人的心理层面更加明确,在“祀灶可致富贵利禄”信仰的吸引下,在求福求禄心理的促动下,祈福成为汉人祀灶的新兴宗教性目的。这种“祀灶避祸”的信仰,后经道教渲染推扬,发展成灶神信仰,使“灶神监督,除算减年”的信仰深入民间,到唐代时,程度进一步加深。
自此之后,灶神监督世人并上天报告世人善恶而除算减年的灶神信仰,成为笃定不疑、流传久远的民间信仰,至明、清、近现代仍历久不衰。
总之,墨家的“天志鬼神督察赏罚说”被道教徒接受改造,增加“子孙承负说”和“地神拷问说”,发展为“天志鬼神除算减年”,是这种学说更具威慑力,更加深入人心。自汉代起,它与久已流行的原始崇拜仪式——祀灶仪式结合,发展为灶神信仰习俗,对中华民族性格的形成、社会生活的发展、民风民俗的建设等产生了重大影响。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2楼2013-01-0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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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更文啦!今天的文和秦时有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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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墨经》产生的时代及其政治、理论思想
    第一节 《墨经》的作者和时代
    《墨经》是墨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墨经》中的政治、伦理思想与《墨子》“十论”诸篇反映的墨子相关思想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墨经》中的政治、伦理思想与《墨子》“十论”诸篇反映的墨子思想并非完全一致。由此可以大概得出这样的结论:《墨经》不是墨子所著,《墨经》也不可能是墨子时代的作品。
    但不可否认的是,《墨经》中的政治、伦理思想仍带有鲜明的墨学特色,显然不是别家学派所为。因此,《墨经》只能是墨家后学所作。《墨经》对墨子政治伦理思想的改造与修正,以及《墨经》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墨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时代变化在学术演进过程中的真实投射。由于思想差异不是在短时间内实现,所以可以大致推断出,《墨经》应大致成书于战国末期。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3楼2013-01-0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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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墨经》作者与作时的历代争论
      《墨经》的作者和时代,历来都是墨学研究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目前学术界对《大取》、《小取》两篇作者已有共同意见,肯定为墨子所作。但对于《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四篇的作者和时代,至今仍众说纷纭,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四篇全为墨子所作;
      第二,四篇全非墨子所作;该观点以胡适,孙治让等为代表;
      第三,《经上》、《经下》为墨子所作,《经说上》、《经说下》非墨子所作;该观点以梁启超为代表;
      第四,《经上》、《经说上》由墨子所作,《经下》、《经说下》非墨子所作,此说以杨宽为代表;
      以上四种观点在学术界争论十分激烈,分为“墨子自著说”,“部分墨子自著说”,“后期墨家说”等几个派别。其中以“后期墨家说”的支持学者最为多。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4楼2013-01-0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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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的推测和分析
        通过对《墨经》中政治、伦理思想与《墨子》“十论”诸篇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墨经》六篇均非墨子所著,而是墨家后学所作,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十论”和《耕柱》等篇的记载,墨子平时的言论都是政教伦理和治国之道,而《墨经》中政法伦理类的条目只占了全篇的四分之一左右。因此从内容上看,墨子自著《墨经》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墨经》中的一些见解,已是对墨子思想的发展和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墨家政治学说的修正
        墨家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是反对少数人的专政,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其代表的小生产者的政治地位。但软弱的现实能力和进取愿望之间的矛盾,却使得墨子的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两重性。因此,墨子一方面倡导破除宗法血缘的平等选拔人才方式,另一方面却又涉及了等级森严的尚同制度;一方面希望能改变专制制度,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借助先王和天鬼。不可否认,墨子已经有了民本等思想的萌芽,其思想中蕴含着理性和唯物主义的因素,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这些先进的观念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学术的发展是一个由浅至深,不断前进的过程。《墨经》对墨子的政治伦理思想中先进的一面均有所发展,对其思想中错误的方面也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正。比如,《墨经》继承了墨家的民本思想,同时不再将维护新社会结构的希望寄托于超现实的天鬼,而是设计了一个更加合理和现实的“臣萌通约置君”的社会形式。可以说,墨家后学将墨子思想中隐性的正确部分揭示了出来,并推进其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5楼2013-01-0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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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更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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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墨经》等“十论”的思维方式明显不同。《墨子》“十论”诸篇所见墨子论述自己的学说,角度都是从政治论着眼,通过举例、类比、对比等繁复的论证方式来阐释自己的主张。比如对“兼爱”的论述:《兼爱上》先提出正面主张,接着反驳相反的观点,通过对比立论;《兼爱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证明了施行“兼爱”并非难事;《兼爱下》则做出若干假设,让人们切身体会“兼爱”的好处。而《墨经》则运用了另一种思维方式来论证“兼爱”思想。《经上》云:“仁,体爱也。”《小取》中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前者从逻辑判断的角度给仁爱下了定义,后者也是从辨析概念周延与否的角度来进行论证,完全走出了概念的世界。正如《中国思想通史》中所说,《墨经》的作者“把墨子的社会变革理论通约与人类的思维世界。由孔、墨是非的现实世界到孔、墨是非的概念世界”,“从人类思维的批判活动讲来,这一高级形态,是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墨经》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明显比“十论”中表现出的墨子的思维方式有着更高的层次,“由一般的论证阐释上升到纯粹理性思辨的抽象高度”。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0楼2013-01-0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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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家后学走进概念的世界并非偶然,方授楚说:“墨子本注重知识,又与其弟子,多参加实际生产事业。日积月累,亲身之经历既多,后学继此精神加之组织之,说明之,故成绩独为高卓也。当时重要学派,如儒家之求知识,多在诵说,道家多重冥想,名家则颇以文字语言为游戏,因均脱离生产关系也”。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墨家后学们积累了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为理性和抽象思维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外部环境的转变也是导致其思维方式转变的重要原因。战国中后期的百家争鸣达到高潮,真理和谬误交织,思想界陷入是非混乱、令人无所适从的状态。《墨经》明确地给当时流行的各种名词术语下定义、做界定,正是顺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
            综上所述,《墨经》六篇绝非墨子自编,至于具体作者,因缺少史料,无法做出精确的推断,但是大致可以做出一个大体的推测:第一,《墨经》非一人所著,应该是在不同时期的墨家巨子的组织下,由墨徒们不断编订而成的,是墨家集体智慧的结晶。第二,《墨经》各篇非同时编订。《经上》的时代较早,《经下》的编订年代应该是在孟子和公孙龙的时代之间。而《大取》,《小取》既不出于同一作者,也不出于同一时代。《小取》篇一气呵成,文思缜密,带有总结墨学的性质。根据学术思想演进的顺序,《小取》当是六篇中最后编成者;第三,《经》和《说》是同时产生的,其编订年代像个不会太远,基本可以判定是同一时期的产物。
            综上所述,《墨经》六篇是墨家后学多次有组织的集体论撰而成。编订的年代顺序大致为:《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小取》。最后一次编订即整部《墨经》的成书年代与《小取》的写成大约同时,大体在《荀子》成书的时代,即战国末期。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1楼2013-01-0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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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和“异”的关系,《经上》第十九条说:“同异交得,放有无。”“同”与“异”相互贯通、彼此渗透,二者的关系就像“有”与“无”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了“同”,才能在比较中显现出“异”。同样,没有“异”,也就无所谓“同”。“同”只有通过“异”才能显示自己的特性,“异”也只能是通过“同”使其特性得以表现。
              《墨经》辩证地看待“同”与“异”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并且认为世上不存在绝对的“同”,彻底转变了墨子“尚同”思想中以“同”为绝对不变,要求完全消除“异”的观念。“同”与“异”无法单独存在,“一同天下之义”的“尚同”之政也就没有了实现的理论根基,这便从哲学的高度否定了“尚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4楼2013-01-0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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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更文啦!终于在N天爆冷之后有回复了,小小激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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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墨经》中的国家起源观
                墨子认为,国家应该由民选出的天子来统治,并且有天和鬼神来监督。经过墨子的改造,上天和鬼神的意志就变成了墨子的意志。由于墨子出身于社会下层,他提倡的学说都是饱经战乱之苦的劳动人民的愿望。因此,天鬼的意志最终代表的是劳动人民的意志。表面上看选择天子的是鬼神,其实墨子的真正愿望是能有人民选择天子。但由于历史局限,墨子这种朴素的民主意识还只是处于萌芽阶段,不得不在哲学上采取唯心主义的做法。而在《墨经》中,民选天子的思想不再有任何遮掩,并发展为独具特色的通约理论。
                《经上》第三十四条云:“君,臣萌通约也。”梁启超将此句解释为:“言国家之起源,由于人民相约置君,君乃命臣,与西方近代民约说颇相类。”通过这样的修正,墨子学说更‘无益于人君’了。不但如此,《墨经》的作者最早发现了所谓的社会契约说,这和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所赞美的希腊古代的这样发现,有同样的历史价值。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6楼2013-01-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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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我承认我有点学术,但也不要这么冷清啊!伤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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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墨经》中的法度思想
                  虽然法度思想在墨子的思想体系中不如“兼爱”、“非攻”等论说丰富和系统,但是就其提出的“法仪”等观念,较之同时代的思想家们也有其他人所不及之处。
                  关于法的起源,墨子认为,法是由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中,由于没有一种使人们共同遵循的社会准则,人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导致社会混乱。墨子认为,要转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一种共同的行为准则。随着国家的产生,这些准则就发展演变成了“法”。
                  墨子讲的法,与韩非提倡的“法”和现今所说的法律是不同的。在《法仪》篇中,墨子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可见,墨子所说的“法”是一种客观判断标准,是人们行事的准则和法度。判断一个事物正确与否,需要一个标准去衡量。为此,墨子提出了言论需遵守的“三表法”,即“于何本之?上本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发。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墨子很重视法的作用,主张为政治国也要依法而行。因此,他要求法必须具有普遍性、准则性和公正性,只有上天“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得,其明久而不衰”,才能成为人们遵循的终极标准。在《墨经》中,“法”的内涵有所扩展。《经上》第七十一条云:“法,所若而然也。”《说》:“法,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意(目的),规(工具),员(结果)三者具备是“所若而然”的具体条件。这里已经不再将“法”局限于评判的标准和仿效的模范,而进一步说明了不遵守“法”将导致的后果。由此可见,《墨经》中的“法”已经具有刑罚之“法”的意义了。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9楼2013-01-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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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考试,要停更10天左右,大家见谅啊!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2楼2013-01-0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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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考完了!今晚就更新啦!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4楼2013-01-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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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更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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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墨经》对墨子伦理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一)《墨经》中的兼爱观
                        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快速发展,生产工具广泛革新,促进生产关系内部出现大幅度调整,社会处于剧烈变革之中,社会的伦理道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儒、墨两家均以

                        爱”为出发点,形成两种不同的人道搜想。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倡“仁爱”,而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则提倡“兼爱”。
                        “仁”是儒家学说中最为核心的一个观念。子曰:“爱人。”爱的对象,是所有的人,无论贫富贵贱,都应该以人道加以对待,即所谓“泛爱众”。在爱的过程中,由己推人,根据对方的亲疏远近而施以不同程度的爱,即所谓“亲亲之爱”。由于墨子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因此,墨子的“兼爱”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对孔子“仁爱”学说的发挥和对“亲亲之爱的反动。《墨子》继承了墨子兼爱思想的主要部分,同时也表现出明显的改造痕迹。下面将分为五个方面详细探讨《墨经》对墨子兼爱的继承和发展。
                        (1)兼爱的对象
                        “十论”中并没有“兼爱”含义的正面界定。《墨经》中对其范围做出了界定。《说文 白部》曰:“皆,俱此也》。”“兼相爱”即一切人相爱,施爱的对象是与“我”相对的所有人。
                        在《经下》中,这种“爱一切人”的“兼爱”思想被称作“尽爱”。《经下》第七十三条云:“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说》:“无南者,有穷则可尽,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智,则可尽不可尽未可智。”《说》:“不二智其数,恶智爱民之尽之也?或者遗乎其问也?尽问人,则尽爱其所问。若不智其数而智爱之,尽之也无难。”作者以近乎诡辩的推理论证尽爱所有人的可能性,表明《经下》作者对“兼爱”的观点:尽爱一切人。
                        在《大取》中,爱的施与范围更是推广到人的外延之全部:“凡学爱人,爱众众世,与爱寡世相若,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之世”。这里,爱的对象已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人之所在即爱之所在,范围扩展至极致。
                        除了“尽爱”说,《墨经》中还提出了“周爱”说,《小取》曰:“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周爱”即普遍而无疏漏的爱,不仅主张爱的范围要博大周遍,更强调对于爱的对象不可有所取去。只要不是普遍而无疏漏的爱,即使对极少数人不爱,也没有做到“周爱”。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5楼2013-01-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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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兼爱的内容
                          “兼爱”范围的逐步扩大,与墨家爱人学说的另一特色有着密切关系。在《墨子》书中,凡言爱,多及利,“十论”中更是大量地以“爱利”联言,构成墨家术语,如“爱利万民”、“若见爱利家以告,亦犹爱利家者也”等。这与儒家的爱人思想有着显著不同。孔子“罕言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说:“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儒家的道德范畴中排斥利的存在,而在墨子的思想中,利却明确地被当做一个根本的道德准则,“交相利”就是“兼相爱”的全部内容。在“十论”中,爱不在只是一种道德意识,它的实质内容转化为形而下的利。爱民,就是必须给人以实际利益。利不利就是爱不爱的标准,爱人的目的要靠利人来实现。从《兼爱上》中独言“兼相爱”,到《兼爱中》“兼相爱,交相利”联言,再到《兼爱下》“爱利”并言,爱与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但在《墨经》中,“爱”与“利”却不在紧密相连。《经下》第七十五条云:“不知其所处,不害爱之,说在丧子者。”在“十论”中,爱一个人就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做出对他有利的行为《大取》篇说:“二子事亲,或遇孰,或遇凶,其亲也相若,非彼其行益加也,外执无能厚吾利者。”在这里,利的多少已不再是衡量爱的标准。事实上,在《墨经》中讨论爱只是主观上的一种道德情操,不再与利不可分割。因此《墨经》中讨论最多的,不再是用什么具体的措施去利人,而是用什么辩论来证明“尽爱”、“周爱”是可能的。在主观愿望上爱一切人,不仅完全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从而也导致了从“十论”到《墨经》“兼爱”的范围越来越大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6楼2013-01-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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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多天没更了,今天更多一点!(这篇是我最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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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墨经》中的义利观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一对最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古代几乎所有重要学派及伦理思想家们都对之十分关注。战国时期,义利之辩更是构成了思想领域中“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道德准则与人们现实利益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在儒、墨、道、法等诸大流派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墨子以以其功利主义的义利观在先秦独树一帜,而《墨经》则将墨子独具特色的义利思想发展的淋漓尽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宗教意味的消解
                            古代“义”字一般作“谊”,谊字训“宜”。“义”最初是经济学中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原则,后逐渐引申为行为处事应当或适当的标准。为人处世能得其宜便可称作义。《韩非子》中说:“义者,谓其宜也,宜而为之”。“利”的本义指用镰刀收割禾谷,引申为锋利,又进一步引申为利害之利。
                            孔子之前,人们更多的讨论的是义能否带来利的问题。至孔子集其大成,赋予“义”以伦理学意义,使之成为道德规范上的与“利”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概念,关注焦点也开始转向道德行为主体究竟是以义为行为原则还是以利为行为原则。
                              孔子“罕言利”,不以利作为道德评价标准,义才是孔子伦理思想中最高的道德原则。墨子和孔子一样,以“义”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墨子》书中反复强调义的重要性,且有《贵义》专篇,“万事莫贵于义”的精神贯穿全文。何为义?墨子说:“义者,争也。”但是,墨子是以社会本位来理解义的,与儒家强调亲亲尊尊之“宜”的义有所不同,包含着否定和破除宗法血缘制的内涵。
                              与孔子“罕言利”有所不同,墨子不但认同利,而且完全将利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耕柱》中墨子说:“义,天下之良宝也。”可见。墨子虽然贵义,但义却只是实现求利的手段和途径,利才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作为小生产劳动者的代表,墨子切身体会到生命的可贵与生存的艰辛,因而更清楚的看到了人存在着自然本能的欲望,曰“民,生为甚欲,死为甚憎”。为了生存,人们就不能不追求物质利益,求利是人的自然天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自然人性论,墨子将善恶标准完全定义成利害关系,一切行动都要落实到利。这种利人的主张,贯穿在墨子思想中的各个方面。墨子提倡“非攻”,因为战争对攻战双方都无利可言;提倡“节用”,“节葬”,因为奢侈浪费和厚葬久丧会是人们的利益受损;提倡“非乐”,也是因为音乐“不中万民之利”。
                              《墨经》对人的天性也有许多探讨,尤其是人本能的欲与恶,更为《墨经》所关注。《墨经》作者从人的感觉经验出发,为“利”、“害”做出了如下定义:“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使人喜悦就是利,使人厌恶就是害,利害最终归结于人的欲望的满足与否。
                              《墨经》不仅承认人有欲望,而且认识到欲望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支配作用。《经上》第七十六条云:“为,穷知而悬于欲也。”其中认为,人的行为有时受理智的支配,有时却受到欲望的支配。而欲望往往是盲目的,会给人的行为以错误的指引,因此,《墨经》提出要“正欲恶”。所以,只有端正自身的欲恶,心中无所偏蔽,才能认清是非利害之道。
                              怎样才能“正欲恶”?《墨经》指出了理智的重要性。《经下》第四十四条云:“无欲恶之为益损,说在宜。”以“宜”为标准增添或减少,这便是理智的作用。《墨经》提倡以理智指导欲望,并进一步提出了“权”的概念,《大取》中认为,“权,正也”,权是理智支配行动时进行取舍的标准。《大取》篇中说:“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墨经》把这样的趋利避害看做人们行为的准则,表现出墨子义利观的显著不同。墨子把求利归结为上天的意志,上天希望人们能够“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虽然墨子最初看到了人的自然性,但最终却将人的道德行为看做上天的意志。《墨经》作者不仅看到人是有感觉和理智的实体,而且认为人们道德行为的基础是人自己的感觉经验和建立在感觉经验基础上的理智作用。《墨经》更加注重人的肉体感受对人们行为所起的重要作用,否定上天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完全抛弃了墨子义利观中的宗教意味。


                            IP属地:陕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9楼2013-01-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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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兴利天下到利他主义
                              墨子重利,重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天下公利,追求天下之利才是墨子义利观中的最高境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追求的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但墨子并不否定个人私利。在不违背社会公利的前提下,墨子完全肯定个人利益,尤其肯定在“互利”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方式。墨子反对的,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中“亏人自利”的利己主义行为。
                                《经上》第八条云:“义,利也。”《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以天下事为分内之事,却不求自己得到任用,这显然是在宣扬一种忘我而利他的精神。以此为基础,《经上》篇分别给“忠”、“孝”、“功”做了如下定义:“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所有这些定义,强调的只是给他人以利,而丝毫没有涉及自身如何取利的问题。“十论”中的“利”虽然主要指公利、他利,但墨子仍提倡“交相利”这样相互给予利益同时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其根源就在于墨子的伦理观仍是“有我”的。孟子曾说:“墨氏兼爱,是无父也。”庄子也曾感叹:“以此教人,恐不爱人;以此自行,固不爱己。”两家批评的共同指向,是墨子伦理思想的自我缺失之病。但在“十论”中,墨子并非完全排斥自我的存在,考察其兼爱观便可知。《兼爱上》说:“若是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一个“若”字,表明爱他人的前提必定是先“爱其身”。墨子不否定“有我”,但在《墨经》中,提倡“忘我”,追求人己两忘的境界,这样一来,从兴利天下出发,墨家的义利观便被引向了利他主义。
                                《墨经》中提倡“杀己以存天下”,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产生冲突之时,要有一种“任”的品格。“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在天下之利与个人之利之间,个人之利要无条件地服从天下之利。
                              (2) 从兴利天下到利他主义
                              墨子重利,重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天下公利,追求天下之利才是墨子义利观中的最高境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追求的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但墨子并不否定个人私利。在不违背社会公利的前提下,墨子完全肯定个人利益,尤其肯定在“互利”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方式。墨子反对的,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中“亏人自利”的利己主义行为。
                                《经上》第八条云:“义,利也。”《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以天下事为分内之事,却不求自己得到任用,这显然是在宣扬一种忘我而利他的精神。以此为基础,《经上》篇分别给“忠”、“孝”、“功”做了如下定义:“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所有这些定义,强调的只是给他人以利,而丝毫没有涉及自身如何取利的问题。“十论”中的“利”虽然主要指公利、他利,但墨子仍提倡“交相利”这样相互给予利益同时获得个人利益的方式,其根源就在于墨子的伦理观仍是“有我”的。孟子曾说:“墨氏兼爱,是无父也。”庄子也曾感叹:“以此教人,恐不爱人;以此自行,固不爱己。”两家批评的共同指向,是墨子伦理思想的自我缺失之病。但在“十论”中,墨子并非完全排斥自我的存在,考察其兼爱观便可知。《兼爱上》说:“若是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一个“若”字,表明爱他人的前提必定是先“爱其身”。墨子不否定“有我”,但在《墨经》中,提倡“忘我”,追求人己两忘的境界,这样一来,从兴利天下出发,墨家的义利观便被引向了利他主义。
                                《墨经》中提倡“杀己以存天下”,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产生冲突之时,要有一种“任”的品格。“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在天下之利与个人之利之间,个人之利要无条件地服从天下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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